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出台_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出台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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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公租房2023年新标准是什么
2.广州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
3.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2023年?
4.2023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政策是什么
5.2023公租房最新政策
6.2023年北京公租房新政策出台
北京公租房2023年新标准是什么
法律主观: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广州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
乌鲁木齐2023申请公租房政策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6、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公租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资料。
需要的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2023年?
广州公租房政策:
1、单身人士能租公租房 与经适房不允许单身人士申购不同,公租房允许单身人士租住。只要父母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单身人士都可申请,但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要求30岁以上。而申请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没有年龄限制。 2、公租房转租空置要被退房 据悉,公租房与经适房一样,公租房租客租房后不能空置房屋,更不能转租。另外,公租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办法》对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但因收入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制定了有效的退出机制:对于需要腾退公租房但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 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标准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参考价计收。一年后还不腾退的则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参考价的两倍计收租金。 3、廉租户承租公租房可获租金补助 《办法》明确,已通过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轮候公租房。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租金补助。2023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政策是什么
重庆市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兴建的,对符合条件的人群提供租住服务的住房。2023年,申请重庆市公租房的条件包括:家庭户籍在重庆市、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家庭人口数量符合对应租赁面积的规定等。
重庆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家庭户籍在重庆市。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具体来说,申请人需要提交近6个月的工资单、社保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以供审核。3.家庭人口数量符合对应租赁面积的规定。不同的租赁面积对应着不同的家庭人口数量限制。例如,60平方米以下的公租房适用于2-3人家庭,60-90平方米的适用于3-4人,90平方米以上适用于5人及以上家庭。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家庭名下不拥有其他房产,并且不满足限购政策的限制条件。需要注意的是,重庆市公租房数量有限,申请人数较多,因此符合条件并不一定能够成功申请到公租房。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步骤,需要关注相关政策和通知,积极向相关部门了解咨询。
申请公租房需要缴纳押金吗?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或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需要申请人在申请前,仔细查看通知和政策文件,认真了解相关要求。
重庆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包括家庭户籍、收入、人口数量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也需要关注政策和流程的变化,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方式,才有可能申请成功。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023公租房最新政策
现实生活中公租房是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的。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租房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政策是什么,下面的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结合上述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对公租房的相关法律政策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且对于公租房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首先要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其次是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最后是外来务工人员的规定。2023年北京公租房新政策出台
法律主观:
2022年国家还未公布公租房新政策,不过部分地区公布了公租房新规定,包括对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确定调整,如下:(一)2021北京市公租房新政1、北京公租房资格设“有效期”2021年4月29日,北京住建委发布了加强公租房资格复核管理通知,在该通知中就提出拟设立公租房资格“有效期”制度,对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家庭开展定期资格复核。2、公租房备案复核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家庭,需要在轮候期间进行资格定期复核。每满24个月复核一次,并提前1月主动申报。复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二)2021上海公租房新政1、上海你公租房房源要求和标准上海市的公租房一般户型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并且其套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2、规定准入条件一般规定准入的条件是有两个,一是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3、优先保障对象上海公租房一般情况下是优先人才类及二孩家庭等。另一方面增加公租房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配置,满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就简住宿需求。(三)2021石家庄公租房新政1、申请资格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2、房源区域主城区包括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市内四区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四)2021天津市公租房新政1、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的家庭。2、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三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十一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十二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2022年最新的公积金住房政策全方面的调整,它的主体范围扩大,能为更广大的低收入的群体提供保障性租房。同时政府也加大对公租房的建设,增加房源,对公租房的土地使用税和建造的税收实行免收政策,这一系列新的公租房政策的运行将会促进公租房切实有效的发展。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2023北京各区公租房项目有哪些?公租房房源将面向北京各区具有保障房资格的城镇低保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残家庭、大病家庭专项配租。在配租过程中如有新腾退房源,将一并纳入配租房源中。下面是详细各区配租公租房项目。
更新时间:2023年1月12日
2023北京公租房最新消息
门头沟公租房
选房时间:2023年1月中旬 此次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共计189套 房源信息:点击查看 配租对象:点击查看 咨询电话:69838422 登记公告:点击查看丰台公租房
登记时间:2023年1月9日10:00-1月12日17:00 房源情况: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10个,房源共计1298套;其中小套型149套,中套型482套,大套型667套。 房源详情:点击查看 配租对象:点击查看 登记公告:点击查看密云公租房
选房安排: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在2023年1月30日至31日到户籍所在地住保部门领取《2023年密云区公租房家庭选房通知单》。 房源信息:点击查看 配租对象:点击查看 登记公告:点击查看今天关于“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出台”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出台”,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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